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保密工作,防止失、泄密事件发生,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制度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学院秘密关系学院切身利益,依照特定程序确定,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,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。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、能为学院带来经济效益、具有实用性并且学院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。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:教材、教案、教法、教师培训、各项制度流程、技术文档、相关的函电等等。
第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均有保守学院秘密的义务。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保密工作的管理部门,学院成立保密工作小组,名单如下:
组 长:书记、院长
副组长:副书记、副院长、办公室主任、教务兼科研秘书、研究生秘书、学工秘书兼分团委书记、实验员、辅导员
兼职保密员:办公室主任
第四条 学院保密工作,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。
保密范围
第五条 学院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:
1.学校及学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;
2.学院内部掌握的合同、协议、意见书以及可行性报告、主要会议记录、纪要等;
3.学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、统计报表等;
4.学院教职工人事信息;
5.未经公布的人事任免、奖惩决定,党员组织发展计划;
6.其他经学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。
保密措施
第六条 对于保密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,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:
1.非经院领导批准,不得复制和摘抄;
2.收发、传递和外出携带,由指定人员担任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;
3.在设备完善的安全装置中保存。
第七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学院秘密事项的,应事先经院长批准。
第八条 具有属于学院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,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:
1.根据工作需要,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,参加涉及保密事项会议的人员应自觉加强保密意识和遵守保密制度;
2.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;
3.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。
第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发现学院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漏时,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,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相应处理。
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《保密守则》,学院全体职工必须做到以下几点:
1.不该说的机密不说,不该问的机密不问,不该看的机密不看,不该记的机密不记;
2.不随便翻阅与已无关的文件,不把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,不私自抄录、保存秘密材料,不把秘密材料给不该看的人阅看,私人通信不涉及秘密。
3.未经办公室许可,不准复印、翻印和照抄秘密文件。
4.不得在普通电话、明码电报、普通邮件传达、发送秘密事项。
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个人出售、处理废旧报刊、图书资料应进行严格检查,防止秘密资料遗失。
第十二条 机密文件、图纸、档案资料须由专人保管、专柜存放、定期清理,确保安全。
第十三条 严格保密纪律,实行相应奖惩制度,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,对违反保密法规或保密纪律,造成失、泄密事故的要进行严肃处理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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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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